浙江交警发文称,近期,在浙江湖州南浔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,一方鲁莽地闯红灯,另一方急切地抢黄灯,结果在路口悲剧发生,两车高速碰撞。
事发时,徐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时,无视交通信号灯,直接闯过了红灯。
无独有偶,李某驾驶着小汽车,在南北方向行驶到该路口时,也踩油门抢在黄灯亮起时冲过路口。
两车相撞后,巨大的冲击力使得徐某和电动自行车被抛空并重重落下,车辆损毁严重,碎片四散。幸运的是,徐某因为佩戴了安全头盔,受到的伤害较轻。
经过调查,事故双方被认定承担同等责任。
这起事故再次提醒我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:“车辆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当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。”
以及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: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;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应当停车让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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