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1日起生效!不符合安全新规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进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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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总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消防救援局10月8日发布,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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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自2024年11月1日起,不符合GB42295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》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;

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42296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》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、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43854—2024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》的电动自行车,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进口。

公告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,严格核验销售发票、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。

2024年11月1日起,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、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;

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、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,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。

公告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,会同同级市场监管、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《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》要求,加快技术改造,规范各项管理,推动标准、认证的贯彻落实;

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、核实和报送工作,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《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》执行情况。

对不能保持《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》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,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,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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